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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旃绍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旃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82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紫金社区回归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宏,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男,1981年9月16日生,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墨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抚镇新塘社区大黑箐公路旁的国有林地上建盖房屋,占地面积为93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作出墨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国土资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未履行自动处罚决定。墨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墨国土执强申[2016]47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墨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拆除旃绍华在新抚镇新塘社区大黑箐公路旁的国有林地上违法建筑的建筑物和其他一切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旃绍华身份信息;2.国土资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现场照片;4.现场勘查笔录;5.询问笔录;6.墨江县国有山林林权核定表;7.墨江县新抚国有山林核权定界图;8.关于旃绍华非法占地的审查报告;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国土资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16日,经群众举报,发现旃绍华户在新抚镇新塘社区大黑箐公路旁建盖了房屋。经调查,旃绍华在建盖房屋时未办理过用地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6年5月1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作出了墨国土资停字[2016]47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经实地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确认该宗土地属于国有林地,旃绍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林地施工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此,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墨国土资执告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了墨国土资听告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旃绍华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墨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2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墨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一切设施;2、恢复土地原状。并告知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前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墨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墨国土资催告字[2016]47号《国土资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仍未自动履行。墨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墨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旃绍华未经批准擅自在墨江县新抚镇新塘社区大黑箐公路旁的国有林地上建盖房屋的行为明显违法,墨江县国土资源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处罚没有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足,事实清楚;作出处罚的程序合法;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处罚适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墨国土资执罚字[2016]4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喻德忠审判员  杨建红审判员  张启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