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清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荣,系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清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清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清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黔0403执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5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张孟贤书记员  严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