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蓝忠与高启琴、高谦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启琴,蓝忠,高谦谦,高小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4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启琴,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肖慧,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忠女,女,1970年2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高谦谦,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高小谦,女,1976年2月6日出生。上诉人高启琴与被上诉人蓝忠女以及原审被告高谦谦、高小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9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启琴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启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