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仁丰与厉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丰,厉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丰,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厉荧,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李仁丰与厉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厉荧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李仁丰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厉荧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厉荧至今在本院还有2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18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厉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底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李仁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厉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厉荧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李仁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丰如发现被执行人厉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