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邓光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35号罪犯邓光建,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光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邓光建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8300元,返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邓光建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核累计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光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光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