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新华、滕学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新华,滕学芳,田明广,王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组织机构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周新华。被执行人滕学芳,系被告周新华之妻。被执行人田明广。被执行人王京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新华、滕学芳、田明广、王京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