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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808号原告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办事处鸭子铺社区九队14号。法定代表人吴林勇,总经理。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489号鑫秋大厦1824房。法定代表人董静。原告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玉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月华、唐世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俊杰担任记录。原告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058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签订淋浴房买卖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安装伯涛经典酒店卫生间的淋浴房,原告安装完毕后5天内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于2015年9月7日转账支付15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此成讼。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淋浴房买卖合同书、伯涛酒店客房尺寸、银行明细、照片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淋浴房买卖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伯涛经典酒店淋浴房隔断,单价为220元/平方米,包括量尺、安装、全部配件,以提供样品为准,最后结算以实际尺寸为准。预算总造价为39642元。合同内容从2015年5月26日设计制作开始到2015年6月。在玻璃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造价未支付款项的90%,总造价的条款,在安装结束后2天内按实际数量一次性结清。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5000元。原告实际安装交货完毕后,被告没有验收,但现已被伯涛酒店实际使用。原告根据伯涛经典酒店客房尺寸确定的最终安装价格为38058元。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公司股东向白涛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5000元,余欠1805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淋浴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主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安装任务,被告在原告完成合同义务后,未能足额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丰美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8058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长沙市月亮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人民陪审员  唐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