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邢汝玲、金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邢汝玲,金翠荣,邢龙,金岩军,于兆欢,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532号原告:刘广东。被告:邢汝玲。被告:金翠荣。被告:邢龙。被告:金岩军。被告:于兆欢。被告: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汝玲,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邢汝玲、金翠荣、邢龙、金岩军、于兆欢、青岛和兴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至今未缴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刘 琨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所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