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1民初933号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村保利中央公馆G1栋1层S1室。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昌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湖北省页岩气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由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雪、被告昌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洪140149566);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23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5235.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洪山区红旗村保利·公园九里12B-1-2504号房。该合同附件六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付清首期房款116179元,于2015年9月22日支付房款232358元,余款520000元由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完毕,否则,视为被告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向被告退还累计已付款。而该合同订立至今,被告仅支付房款116179元,剩余款项尚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昌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是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按时付清购房款,现在已具备履行能力,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昌鹏承认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鹏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洪山区红旗村保利公园九里12B-1-2504号房,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同附件六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付清首期房款116179元,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房款232358元,余款520000元由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前将按揭款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否则,视为被告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未付款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昌鹏仅于2015年6月29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16179元,剩余款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且到期未支付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523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故原告应退还被告累计购房款付款116179元。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鹏2015年6月29日所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洪140149566);二、原告武汉保利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昌鹏购房款1161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昌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