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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雨,莫殿贞,韩传长,刘明月,莫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德雨,男,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莫殿贞,男,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传长,男,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明月,男,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莫士华,男,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