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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郑爱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郑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民初161号原告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郑爱玲,女。原告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郑爱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钞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爱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称,2007年5月18日,被告郑爱玲与王艳,汪毓俊出资注册了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协议约定三股东各出资比例和金额分别为王艳500万元,郑爱玲400万元,汪毓俊100万元,公司登记时,三股东共出资了200万元,其中被告王艳实际出资100万元,郑爱玲实际出资80万元,汪毓俊实际出资20万元。此后,三股东一直未缴足出资。2014年8月份,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向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5年7月13日指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郑爱玲补缴出资款3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证据;1,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郑爱玲系股东,应出资400万元,实际出资80万元,欠出资320万元。2,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一份,证明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指定原告是破产管理人,主体资格适格。被告郑爱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被告郑爱玲与王艳,汪毓俊出资注册了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协议约定三股东各出资比例和金额分别为王艳500万元,郑爱玲400万元,汪毓俊100万元,公司登记时,三股东共出资了200万元,其中被告王艳实际出资100万元,郑爱玲实际出资80万元,汪毓俊实际出资20万元。郑爱玲拖欠320万元出资一直未缴纳。2014年8月份,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向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5年7月13日指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现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被告郑爱玲作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工商登记注册规定,本应出资注册资金400万元,实际出资了80万元,下欠320万元一直未缴纳。现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郑爱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爱玲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缴纳所欠出资金额320万元。如果被告郑爱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400元,由被告郑爱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煜萍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