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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林衡彪、刘永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林衡彪,刘永梅,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员工,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伍世亦,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良田分理处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林衡彪,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刘永梅,女,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衡彪、刘永梅、陈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衡彪、刘永梅、陈飞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