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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中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337号起诉人云南中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潮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起诉人云南中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云南俊盈投资有限公司昆明骧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易俊旭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款项共计10897700.91元(壹佰零捌万玖仟柒佰柒拾元玖角壹分)。1、工程款929621.31元(玖拾贰万玖仟陆佰贰拾壹元叁角壹分);2、逾期利息160149.6元(利息计算方式为929621.31元×24%/年×262天=16149.6元)(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16年10月20日)利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九夏云水防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九夏云水项目”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中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