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山诉被告苏峰、凡志岭、田红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山,苏峰,凡志岭,田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185号原告:王小山,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苏峰,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凡志岭,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田红侠,女,住安徽省涡阳县,凡志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山诉被告苏峰、凡志岭、田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峰名下的位于涡阳县阳光花园的房屋一处、苏峰工资、田红侠名下的位于涡阳县同济万象城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程继英自愿以���中国农业银行涡阳支行光明分理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田红侠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同济万象城的房屋(证号:3*号)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