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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影诉高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55号原告孙某某,住敦化市。被告高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