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影诉高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55号原告孙某某,住敦化市。被告高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