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学会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社会保险、生活费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会,松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第205号申请人程学会,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人程学会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社会保险、生活费等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松劳人仲字第262号仲裁判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0年至2015年生活费282028.8元。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适当工作岗位。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程学会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程学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亦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松劳人仲字第262号仲裁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