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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顺执字第0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福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顺,吕一民,北京时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顺执字第04784号申请执行人姜福顺,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一民,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33604613。法定代表人吕一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福顺与被执行人吕一民、北京时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福顺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吕一民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宜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