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229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松与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松,梁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0229民初544号原告许松,男,汉族,翁源县人。被告梁彬,男,汉族,翁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松与被告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许松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法庭延时开庭至2016年10月26日9时20分,原告许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许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许松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人民陪审员 张博红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