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胜东与赵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东,赵舜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407号原告:叶胜东,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胡益光,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舜虎,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胜东与被告赵舜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叶胜东负担。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