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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振海故意伤害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96号罪犯沈某某,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5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日作出的(2000)刑一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3日将罪犯沈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六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