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金社申请执行李延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社,李延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金社,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执行人:李延同,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吕金社申请执行李延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延同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