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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金社申请执行李延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社,李延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金社,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执行人:李延同,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吕金社申请执行李延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延同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