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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与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会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648号原告:杨国斌,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杨若婷,女,2002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系原告杨国斌之女。原告:李世良,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原告:蒋春香,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08号,组织机构代码44846465-5。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该医院院长。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同年10月26日,原告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3元,减半收取计6696.5元,由原告杨国斌、杨若婷、李世良、蒋春香负担。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唐元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