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殿森与怀民堂诊所、杨桂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森,怀民堂诊所,杨桂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872号原告:张殿森,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海兴县。被告:怀民堂诊所地址:海兴县怀民堂药店二楼。负责人:刘香芬,任主任。被告:杨桂银,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海兴县怀民堂药店负责人。原告张殿森诉被告海兴县怀民堂诊所、被告杨桂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殿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殿森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森撤回对被告海兴县怀民堂诊所、被告杨桂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殿森担负。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