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刁某1与刁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1,刁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04号原告:刁某1。被告:刁某2。原告刁某1与被告刁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1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