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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刁某1与刁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1,刁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304号原告:刁某1。被告:刁某2。原告刁某1与被告刁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某1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