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军军与被上诉人韩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军军,韩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2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边军军,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委托代理人刘慧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永利,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上诉人边军军与被上诉人韩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边军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被上诉人韩永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边军军。审 判 长 柳强代理审判员 张瑜代理审判员 郭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