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王某,男,194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霍某,女,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