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王某,男,194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霍某,女,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