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洪波、夏晓虎,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富昆、代理检察员李柏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李洪波、夏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某号某牌绿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大连市中山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门前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来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某号某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被告人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08mg/100ml。嗣后,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直至警察将其带离,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某系因侥幸心理,低速行驶,并非恶意竞速,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2、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有财产损失,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赔礼,取得了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法院惩教结合,给予被告人较轻的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某号某牌绿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大连市中山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门前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来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B某号某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被告人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08mg/100ml。嗣后,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直至警察将其带离,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宋某赔偿了被害人来某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来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害人来某陈述笔录;被告人宋某供述笔录;证人张某证言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通知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明知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某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洪斌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