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兵与被执行人沙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兵,沙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281号(2016)苏011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兵,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沙盘,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刘海兵与沙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沙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欠款78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沙盘负担。因被执行人沙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沙盘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7892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沙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沙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