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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兴穆与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穆,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穆。委托代理人:梁亮,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宪。委托代理人:梁向军,辽宁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穆与上诉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辽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王兴穆、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兴穆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亮、上诉人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宪、梁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兴穆所有的挖掘机,在辽宁天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用期间发生了损坏,不支持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是否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文革审判员  杨晓光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