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雅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雅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279号原告:深圳市金雅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3区广深路新安段247号三楼307,组织机构代码56707455-3。法定代表人:黄陆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生、朱峰,均系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兴贵,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余树林,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金雅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业投资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雅业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明生,被告市国规委的委托代理人徐兴贵、余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雅业投资公司诉称:原告近期发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云祥社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正大门的右边临山处,已出现大面积多栋高层大型违法建筑群,该处普通车辆或人员均不得进入,已实行严格管制。经原告现场查看,在施工现场并无悬挂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证照。原告向被告了解到,该地段属于严管区,在红线以外,均不得搞违法建筑,现被投诉区域已不再颁发任何建筑许可。原告认为,该大型违法建筑群,属于广州国贝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利益关联方共同建造的,原告已向多个政府部门投诉无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负有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违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予以处罚的职责。经原告多次投诉举报,被告仍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责令被告依法对被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市国规委辩称:一、本案诉讼所指地块位置未具体明确。原告诉称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正大门的右边临山处出现大面积多栋高层大型违法建筑群,但其并未指出该地块的确切位置和范围。经我委调查了解,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正大门右边临山处存在的数栋建筑物,实际上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取得房地产证的范围内,该地块属部队用地。二、我委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由于上述建筑物是在部队用地范围内建设,根据部队用地的相关规定,对于部队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我委没有查处的职权。对此,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在原告之前的信访投诉复函中回复原告。三、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既不是行政相对人,也无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属于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原告金雅业投资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网上信箱投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云祥社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正大门的右边临山处建筑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查询号为:20160××××814864170。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穗云国规信(2016)××310号《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和街道云祥社区同和干休所大门右边临山处涉嫌违法建设信访事项的复函》书面答复原告:投诉地块属于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干休所管辖范围,属于军事用地,按照广州军区和广州市政府关于涉军事用地管理办法,我市统一由城管部门受理,该地块应由部队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多次现场联系处理未果,为此,请联系部队相关部门。原告认为被告未对投诉的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由于广州市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穗房地产证字第××号、网上投诉、穗云国规信(2016)××310号复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能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公安、水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告投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云祥社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政治部同和离职干部休养所正大门的右边临山处建筑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但被告并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投诉的违法建设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被告虽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回复,但该回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金雅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郭 嘉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谭玉庭书 记 员 王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