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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秋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秋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251号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尚品路2号天江鼎城雅园1幢1-1。法定代表人:钟小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发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秋漪,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