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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跃全与陈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全,陈中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13370号原告:刘跃全。被告:陈中原。原告刘跃全与被告陈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中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跃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3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陈中原良向原告刘跃全借款人民币4130元,后还款1000元,还欠313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中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原被告在修车时相识,后被告陈中原以修车需要钱为由,先后共向原告借款共计4130元,并许诺发工资后及时偿还,陈中原于2016年6月10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约定如果逾期不还,原告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陈中原偿还了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3130元被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条1份在案佐证,且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跃全与被告陈中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中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中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跃全借款313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中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