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世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杨世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444号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龙江县新谊路安卫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宇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世佳,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世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竞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