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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晓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凤国,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思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杨凤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晓东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低速白色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城县五化镇东新线18km+40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时,未确保安全与摩托车相刮撞,致王某受伤,郝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晓东驾车逃逸。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晓东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18曰,被告人刘晓东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郝清利人民币247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表、车辆买卖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王某、王某1的证言;5、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杨凤国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晓东无证驾驶车辆是正常行驶,因被害人驾车摇晃,碰撞了摩托车的后侧致郝某死亡,刘晓东胆子小而逃逸。被告人刘晓东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刘晓东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普通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城县五化镇东新线18km+40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时,未确保安全与摩托车相刮撞,致王某受伤,郝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晓东驾车逃逸。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晓东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晓东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郝清利经济损失人民币247000元,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晓东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l、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刘晓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侦查。2、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晓东无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害人郝某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其二轮摩托车于2016年1月20日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车辆信息表证实,低速货车逾期未年检及被害人郝某系二轮摩托车的车辆所有人。5、车辆买卖合同证实,2014年7月29日刘汉稳(被告人刘晓东父亲)购买潘玉和低速货车。6、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8日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民警在五化镇新房村小学将正在行驶的低速货车查获,并将被告人刘晓东传唤至五化派出所。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晓东驾驶的低速货车与被害人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撞。9、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郝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郝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1mg/100m16、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晓东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0、被害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下午l点多钟,郝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她,沿着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听见后面有车的声音,回头看见是一辆拉啤酒件的白色货车,郝某往北侧路边靠到柏油路边了。对方车右侧后面车厢就刮到摩托车左侧车把上,把她甩到地上,她起来看见摩托车在前方约10多米的北侧边沟下边,郝某在摩托车前边约5、6米。对方车跑了。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他和其岳父郝某去亲戚家随礼,他岳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他的妹妹,他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其后面相距约100米,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有一辆蒙尾号18车拉啤酒的六轮货车从后面超他岳父的摩托车,把他刮倒了,货车没停,直接往西跑了。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刘晓东是他雇佣的装卸工,负责装卸啤酒。2016年6月18日下午4、5点,他妻子刘波打电话说听说刘晓东让派出所抓去了。才知道刘晓东开他家货车出事了。刘晓东平时不开他家的货车,货车都是刘波开,刘晓东只负责装卸。13、协议书证实,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晓东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郝清利人民币247000元,取得谅解。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晓东与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晓东自然身份。15、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18日下午l时左右,我无证驾驶蒙尾号18车给建会商店送啤酒,沿新房村五化村的油漆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老爷庙营子后,我驾驶车辆超过摩托车时,听见一声响,我知道给对方的摩托车刮上了。我很害怕,开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晓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晓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晓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晓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广福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邱树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