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炳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炳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23号罪犯金炳美,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建德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杭桐刑初第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炳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炳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炳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炳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