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益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益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医药保健品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益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益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过考虑服从一审判决,故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上诉人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