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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红星与魏永坤、葛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红星,魏永坤,葛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红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强。上诉人魏红星因与被上诉人魏永坤、葛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魏红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红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红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红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喆审 判 员  杨保国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丹丹书 记 员  王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