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迟煜与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煜,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啸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迟煜,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兴林,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6层C3户。法定代表人马啸天,经理。被执行人:马啸天,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