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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迟煜与马啸天、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煜,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啸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迟煜,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梦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兴林,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上赢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26层C3户。法定代表人马啸天,经理。被执行人:马啸天,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