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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15号原告: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崔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拜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