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民终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夏小茂,重庆市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小茂,重庆市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展宏实业有限公司,叶汝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鹤凤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687L。法定代表人:栗汉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小茂,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502102。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展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21227283R。法定代表人:叶汝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叶汝义,男,汉族,1970年08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小茂,及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展宏实业有限公司,叶汝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镝鸣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东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