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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林发与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林发,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332号原告:翟林发,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第四层。主要负责人:唐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原告翟林发与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翟林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林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林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翟林发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