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进祥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131号罪犯马进祥,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1日作出(1997)甘刑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进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将罪犯马进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进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进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进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