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任占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任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任占普,地址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占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38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桂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