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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志荣诉被告邵士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荣,邵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志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邵士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史志荣诉被告邵士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士保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志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士保给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各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邵士保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邵士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52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