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行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绪连、黄微等与博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绪连,黄微,黄某,博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13行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绪连,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微,女,199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王绪连,系黄微、黄某的母亲。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惠宾,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国,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惠达,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国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绪连、黄微、黄某因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绪连、黄微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惠宾、李志国,被上诉人博罗县公安局副职负责人翟维新及委托代理人杨彪、宋国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一个单元内聚众赌博。被告受理后,在2014年8月13日23时许派民警前往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1901栋××房进行查处,发现一张疑似赌桌的绿面圆桌、两台点钞机、散落的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和赌资。民警控制了涉嫌开设赌场的黄文生黄×生、王文彪王×彪、邓小斌邓×斌和多名涉赌人员,民警经初步检查处置后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民警李宁斌李×斌等到楼下检查是否有涉赌人员丢弃物证时,发现1901××房厨房窗口下方地面花丛卧着黄文生黄×生,便立刻向领导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黄文生黄×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有关领导接到案件情况汇报后立即派出刑事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王文彪王×彪等人开设赌场案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及有关询问笔录。2014年8月14日2时许,博罗县涉警重大案件应急工作小组接到博罗县公安局关于“警察抓赌发生涉赌人员死亡事件”情况通报,接到通报后,立即启动涉警重大案件应急工作小组机制,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指派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博罗县公安局督察大队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对黄文生黄×生死亡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工作人员通过到现场调查、调取相关书证及询问相关人员,调查事件发生经过。博罗县涉警重大案件应急工作小组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黄文生黄×生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调查意见认为:博罗县公安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对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1901栋××单元的聚众赌博进行查处,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警察依法出示了证件并表明身份,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生殴打涉赌人员等粗暴执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分析和调查的情况,黄文生黄×生生前没有被殴打过。在警察对涉赌场所查处期间,由于黄文生黄×生趁机离开大厅,黄文生黄×生是如何从1901××单元坠楼的过程目前仍无法查证,没有证据证实有人故意将黄文生黄×生从1901××单元推下坠落致死的行为,同时排除黄文生黄×生被人投毒致死的可能。另外查明,2014年8月19日,原告王绪连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文生黄×生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原告王绪连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家属对尸检专家要求:1、死因,是否坠落;2、死亡前有无受过电击电晕;3、检查有无除坠落伤外的损伤;4、做药物毒物分析。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接受王绪连申请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文生黄×生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2014年8月23日受理了委托,于同日进行尸解,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4)病鉴字第B8651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黄文生黄×生符合因高坠导致多脏器损伤死亡。2014年9月25日16时,王绪连收到博罗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中大法鉴中心(2014)病鉴字第B8651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又查明,2014年8月15日,王绪连以黄文生黄×生被故意杀害一案为由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在2014年12月9日将王绪连提出的控告转博罗县公安局办理。2015年3月20日,博罗县公安局作出博公(刑)不立字(2015)0046号《博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15年3月31日,王绪连收到被告作出的《博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再查明,2015年4月1日,原告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审裁定。2015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无果。2016年1月13日,原告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确认被告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违法;二、依法判决被告向申请人公开涉及家属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涉嫌赌博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并立案调查黄文胜死亡真相;三、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以下项目: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379*20年=1047580元(2014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的20倍);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人民币59345/2=29672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46+22)=68*24105.6/12个月=136598.4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人民币3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20000元;误工损失人民币50000元;6、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家属黄文生黄×生遗体保存费用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00000元;7、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家庭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计2613850.4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行政赔偿诉讼前就行政赔偿方面先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因被告不予答复而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综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和本案的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47580元、丧葬费人民币296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5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人民币3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20000元、误工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家属黄文生黄×生遗体保存费用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00000元、原告家庭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当对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经查,博罗县公安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对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1901栋××单元的聚众赌博进行查处,博罗县涉警重大案件应急工作小组经对被告行政行为调查后作出《关于黄文生黄×生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结论认为博罗县公安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对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1901栋××单元的聚众赌博进行查处,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警察依法出示了证件并表明身份,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生殴打涉赌人员等粗暴执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分析和调查的情况,黄文生黄×生生前没有被殴打过。在警察对涉赌场所查处期间,由于黄文生黄×生趁机离开大厅,黄文生黄×生是如何从1901××单元坠楼的过程目前仍无法查证,没有证据证实有人故意将黄文生黄×生从1901××单元推下坠落致死的行为,同时排除黄文生黄×生被人投毒致死的可能。另经查,原告王绪连以黄文生黄×生被故意杀害一案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博罗县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告对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1901栋××单元的聚众赌博进行查处,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黄文生黄×生的死亡与被告执法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干警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原告家属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并没有对其的主张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因此,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家属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涉嫌赌博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并立案调查黄文生黄×生死亡真相的诉求。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被告对原告家属黄文生黄×生死亡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调查的了解,该调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原告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原告提出上述公开涉及家属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涉嫌赌博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并立案调查黄文生黄×生死亡真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绪连、黄微、黄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绪连、黄微、黄某上诉称,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了被上诉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甚至不排除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家属死亡。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执法行为合法,事实错误,调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三、本案受害人黄文生黄×生死亡后,案件调查报告是由博罗县政法委进行组织并调查,制作出调查报告。本案被上诉人及一审法庭,均是在案件调查机构博罗县政法委党委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因此,本案一审法庭不排除偏袒或袒护内部人员的可能。四、关于涉赌案件的现场执法录像,执法机关及一审法庭至今一直讳莫如深,拒绝对反应案件事实真相最直接的证据加以隐匿,希望二审能对执法执法录像及涉赌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进行调阅和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上诉人公开。上诉人并请求二审法庭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当事执法警察移交相应的检察机构立案调查。五、本案与北京近期发生的雷洋被致死案实际属于相同的案列。雷洋案件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案件调查程序,并对涉事警员刑事拘留,并进一步调查。可见,本案中涉事警员存在严重的重大违法犯罪嫌疑及渎职行为,同时,造成的上诉人家庭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法庭予以纠正。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粤132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二、依法改判认定被上诉人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违法,并导致受害人黄文生黄×生死亡的后果;三、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涉及家属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涉嫌赌博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资料,并立案调查黄文生黄×生死亡真相;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13850.4元。具体为:1、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47580元;2、依法赔偿丧葬费人民币29672元;3、判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36598.4元;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5、依法判决赔偿交通费人民币30000元、住宿费人民币20000元、误工损失人民币50000元;6、依法判决遗体保存费用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0万元;7、依法判决赔偿上诉人家庭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上诉人当庭补充:一、关于被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未就其执法主体进行举证的问题:执法主体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因为一审我方向法院提出执法主体问题,我方在一审要求过被上诉人提交当时执法的27个人员的身份,但是一审判决书第13页认为上诉人没有就此举证证明。这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是由27个人员组成主体,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行诉法的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举证;二、关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过刑事案件中王文彪王×彪、邓小斌邓×斌等人的讯问笔录、勘验报告等相关的案件材料,同时被上诉人也安排过受害人亲属共六人观看过执法记录,但同时被上诉人及一审判决均认为涉案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公开,是完全相矛盾的。三、上诉人主张的是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2、16、18、22、32的规定,但是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回避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四、上诉人有部分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主要是录音光盘两份、王绪有、曾凌坚证人证言、上诉人的陈述,均证实与被上诉人主张的依法执行公务程序合法,处置恰当是不相符的。同时与《黄文生黄×生死亡的调查报告》所认定的内容是相矛盾的。因此,法院应当把所有的证据综合分析做出裁定;五、《黄文生黄×生死亡的调查报告》是违法的无效的,理由:1、政法委是党组织机构,不能介入相关的法律程序,否则是干预了司法公正;2、公安局长是地方的政法委书记,其牵头的调查报告是有失公平正义的。王绪连当庭补充:要求公开执法录像,我方看到其是有殴打我丈夫,且要求其查清我丈夫的死因。被上诉人的执法录像是没有公开的。被上诉人的执法录像是被上诉人调查案件的重要证据,不应当隐藏,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前,在政法委的组织下,受害人的家属有认真的观看,录像中有殴打受害人的片段。一审中,表明录像有提供给法庭,但是没有向我方出示。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将本案的所有完整证据提供给法庭和上诉人,客观的调查本案的事实。被上诉人博罗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我局执法行为合法是完全正确的。我局从立案到最后追究涉赌案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合法,处置得当,有充足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黄文生黄×生的死亡与我局执法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上诉人认为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我局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说法毫无依据。三、上诉人要求公开涉及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的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而且上诉人并未按程序提出申请,因此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要求我局立案调查黄文生黄×生死亡真相,该请求属于刑事程序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针对黄文生黄×生的死亡案件,我局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由权威专业部门对死因进行鉴定,最后认定黄文生黄×生死亡原因排除他杀,没有证据证明有人故意将黄文生黄×生从19楼推下坠落致死,排除被人投毒致死。我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15年3月20日把《不予立案通知书》发送给上诉人,上诉人并已申请复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如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上可见,上诉人的诉求属于刑事诉讼调整范围,不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四、由于我局在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违法,因此不需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赔偿。综上所述,王绪连、黄微、黄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当庭补充:一、根据刚才上诉人的补充,其第一点说到要求我方提供执法人员主体的身份证明应当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其在起诉状里面已经自认说“当晚的行动中,有约30多名警员及治安队员对现场含受害人在内的十几名人员进行控制”这表明上诉人已经对我方的执法主体身份没有异议。二、上诉人要求公开黄文生黄×生死亡案件的材料已经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畴并不是属于行政执法的职能范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至于上诉人说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并没有说要求公安机关要公开刑事案件的内容,仅需公开案件流程、进度结果,办案职位、联系方式等。对方要求以此作为依据来公开黄文生黄×生死亡的所有信息是错误的。对方提及到的其有证据证明说我方的行政执法是违法的,我方的意见与答辩状的一致。至于上诉人所说关于黄文生黄×生死亡的调查报告是无效的问题:此报告是由政法委协调,里面有博罗县检察院介入,应当是有效的。至于其家属要求公开执法录像的问题:因为家属于2014年8月15日有进行刑事控告,执法录像已经提交给检察院,如有需要法庭可向检察院调取。该行政执法录像也属于刑事案件中的材料,属于刑事范畴,不是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本案中,博罗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1日23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博罗县罗阳镇和谐家园A栋一个单元内有聚众赌博活动。博罗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3日晚依法查赌,组织警力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出示博罗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属于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程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关于黄文生黄×生的死亡原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文生黄×生符合因高坠导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结合博罗县涉警重大案件应急工作小组(由博罗县委政法委牵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等部门组成)出具的《关于黄文生黄×生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内容“扫除黄赌毒专业队人员进入屋内后,告知警察身份并出示证件……检查后,警察要求在场人员交出手机和清点身上财物时,部分涉赌人员以没有赌博为由,不配合警察的检查,以致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和拉扯行为,此时黄文生黄×生趁场面一度混乱之机离开大厅。……同时安排民警到楼下检查是否有涉赌人员丢弃的物证。在楼下检查过程中,发现在××190l单元厨房窗口下地面花丛中卧着一名男子,嘴角吐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证实,该名男子正是在1901××号单元涉赌人员黄文生黄×生……检查中没有发生殴打涉赌人员等粗暴执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分析和调查的情况,黄文生黄×生生前没有被殴打过。”,黄文生黄×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趁场面一度混乱之机离开大厅,以致发生坠楼死亡的后果,不能据此认定博罗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行为。尚无证据显示博罗县公安局在整个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侵犯黄文生黄×生人身权的情形,其死亡后果与博罗县公安局的抓赌执法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博罗县公安局的抓赌执法行为违法,请求博罗县公安局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王绪连、黄微、黄某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的其它请求,不在本诉处理范围,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绪连、黄微、黄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 毅 华审 判 员 黄 潮 明代理审判员 邱 炜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权(兼)林美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