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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显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显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726号原告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被告史显祥,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显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史显祥已经死亡,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显祥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丰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先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爽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