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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潘秀远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远,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远。被执行人李宁。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宁于2016年10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潘秀远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案款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将承担迟延履行协议。因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