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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6019号申请人: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郯城县郯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瑞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汐宰职务:经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后桃林村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8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段力文中国银行10万元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账号:)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镇厂区设备。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被申请人青岛大信美拉珉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