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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为为与被执行人赵昱、张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为为,赵昱,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朱为为,女,生于1989年3月11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赵昱,男,生于1979年11月5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张莉,女,生于1982年11月27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为为与被执行人赵昱、张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昱、张莉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为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昱、张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696万元,未执行标的1.0696万元。如果被执行人赵昱、张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朱为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