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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苗文学与袁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学,袁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苗文学,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袁金燕,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案由:民间借贷。原告苗文学与被告袁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文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苗文学负担。审 判 长  王福民审 判 员  殷存霞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