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苗文学与袁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学,袁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苗文学,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袁金燕,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案由:民间借贷。原告苗文学与被告袁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文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苗文学负担。审 判 长 王福民审 判 员 殷存霞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欢欢 更多数据: